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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外观/实用新型)]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所属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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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0:2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正如本章第二节中所指出的,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使用该请求给予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
  在填写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时,应当满足下述四项要求:
  (1) 通常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2) 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3) 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4) 产品名称应当规范,通常应当避免使用下述名称:
   (i)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茅台酒瓶、海尔空调机等;
   (ii)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如文具、医疗器械等;
   (iii)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如节电冰箱、可伸缩钓鱼杆、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iv)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如34英寸彩色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双手套等;
   (v)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八角形烟灰缸、红色收音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带有双把手的酒杯等;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棋盘不能写成棋等;
   (vii)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2. 产品所属类别
  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表格中的产品所属类别一栏中写明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如因手头没有分类表而不能按要求写明产品类别的,或者对新开发的产品难以确定类别的,可以写明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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