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嘻皮客娱乐学习网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搜索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开启左侧

[跳槽策略] 跳槽怎样避免劳动法的束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8:17: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可以十分肯定地答复你,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绝对是受法律保护的。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同时,条例还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及内容作了一些规定。首先,形式上,竞业协议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次,内容方面应包括以下几点:(1)确定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2)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法定不得超过三年;(3)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在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4)违约责任。
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的竞业限制协议,才能真正对职工起到约束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相比之下,您所在公司与职工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不仅形式上较为单簿,且内容也过于简单,既无确定与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亦无规定职工自己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也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忽略了竞业限制的补偿费的规定,缺少这条,便使该协议对签约职工而言,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因此,你大可以要求公司将协议内容完善,特别是补偿费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小黑屋|手机版|嘻皮客网 ( 京ICP备10218169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797  

GMT+8, 2024-4-29 23:00 , Processed in 0.154333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