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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陷阱]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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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7:51: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先试用3个月,如果表现好,我们和你签正式合同”;“试用期工资每月15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如果在招聘会听到人事经理这样介绍,请毕业生们注意了,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违法行为之一: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首先要分清试用期和实习期的区别。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解的时期。时间、待遇由相关法律规定。实习期,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时间和待遇由双方自行约定。
  有些单位误以为试用期就是实习期,还有的单位只和劳动者签“试用期合同”,等试用期结束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说,《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可单独签订。
  ■劳动合同期限决定了试用期的长短;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嘻皮客网 www.xipick.com)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违法行为之二:试用期工资随意约定
  有些缺乏法律意识的用人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或是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这些做法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周斌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因此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缴社会保险金。
  违法行为之三:试用期随意辞退
  对待试用期内的员工,有单位甚至一语不合,就跟员工说“明天你不用来了”。试用期能说分手就分手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员工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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