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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常住上海的非户籍人口适用上海的“单独二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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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4:1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单独二胎政策里,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上海户籍。”也意味着对于非户籍常住人口来说,这样的政策并不适用。具体内容由为您介绍。
  常住上海的非户籍人口适用上海的“单独二胎”政策吗?
  根据《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上海市卫计委副主任黄红表示,我们的单独二胎政策里,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上海户籍。这也意味着对于非户籍常住人口来说,这样的政策并不适用,夫妻双方都是非本市户籍人口,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而不适用上海的政策。
  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均不是本市户籍的,尽管是上海的常住人口,也不适用上海的单独二胎政策。
  相关内容:
  目前上海生二胎的条件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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