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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上海生二胎有晚育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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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4:1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上海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以享受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具体有关上海生二胎是否有晚育假的问题由为您介绍。
  上海生二胎有晚育假吗?
  首先,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由此也可知,符合上海“单独二孩”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二胎时宜不属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情况。
  其次,上海市总工会表示,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妇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后,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市总工会强调,对于生育“单独二孩”来讲,不享受晚育假。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加15天;难产的,也可多享受15天产假。
  产前,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其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不休产前假的,给予工间休息,每天休息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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