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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上海哺乳假规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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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4:1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根据上海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具体有关上海哺乳假的规定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上海哺乳假规定是怎样?
  关于“哺乳假”法律上是有明确说法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哺乳假,企业可批可不批。
  不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哺乳假,企业必须要批。
  《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女职工6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享受6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相关内容: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女职工两次授乳的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这两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的,哺乳时期为婴儿满一周岁前。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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