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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上海生二胎有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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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4:1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依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上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和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一样可以享有产假,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育“单独二孩”来讲,不享受晚育假。具体内容由为您介绍。
  上海生二胎有产假吗?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第二胎已经不符合该《条例》对晚育的规定。上海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妇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产前,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其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不休产前假的,给予工间休息,每天休息一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2、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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