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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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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1:0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 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均执行全省最高标准;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发布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按照省里要求,3月1日起,威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 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均执行全省最高标准;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
          此次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 12.5元、1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2012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我市均执行最高标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说,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主要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按照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分别支付相当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应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我市还确定了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凡是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都应该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营效益一般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与下线之间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以暂不增加工资。但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比例,并在本年度末将执行情况报各级人社系统行政部门备案。(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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