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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深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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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5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为由,采取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做法,变相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深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是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和有序进行的需要。但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为由,采取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做法,变相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制止和纠正。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年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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