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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调岗试用不合格能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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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0:0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我是2001年进入这个公司的,之前陆续签订过几份劳动合同,最近的这份是2007年签订2010年到期的,具体日期不太记得了。现在公司以我有工作失误为由,跟我商量调岗降薪,从主管降为员工并从主管工资降为员工工资另外调到行政人事部。因为公司内部规定换岗还要有试用期,我担心公司又以试用不合格辞退我,不想给我从2001年开始的补偿或者不想继续让我工作到2010年合同到期。按照新法来算,我只能得到2个月的补偿,请专家帮我出一个最佳的方案吧!谢谢!
[ 特约顾问答复:]
中国劳动法上所称的“试用期”,是指劳动者新进一家单位,双方相互考察的一段工作时间。一个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在这段试用期中,双方都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公司将员工调动岗位或部门后,也常常会设立一段“试用期”。阿克认为,这段试用期和法律上所说的试用期并非一个意思。这段试用期的目的是看员工调动到新岗位上是否合适,而不存在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更不存在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上的特权。所以,你担心公司将以试用不合格为由按照上述第三十九条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大可不必。
不过,你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之前公司认为你工作存在足以引起调动的失误,现在将你换个部门,换个工作,这样的套路恰恰与上述第四十条的程序性要求吻合:不胜任à调岗à又不胜任à提前30天通知解除。因此,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你应该努力工作,以证明自己的价值。
你的劳动合同2010年到期,由于没有明确是几月份到期,我很难猜测公司的意图。假设是2010年头到期,那公司应该不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会静静等待合同到期,不再与你续约。这样公司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成本较低。反之公司选择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当从2001年其计算工作年限,给予9个月工资左右的经济补偿金,这对于公司来说,成本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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