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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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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0:0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劳动合同中如果有以下条款,是否合理?
1、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时间作如下安排:乙方每周可休息一天,休息日期由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决定。
2、下列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致使甲方造成6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乙方具有上述严重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付工资、奖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3、乙方声明: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元,乙方自行负责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乙方放弃甲方应负的赔偿责任的追究的权利。
[ 特约顾问答复:]
关于工作时间
最常见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上班到晚上5点(或6点)。但最常见不意味着不常见的就不合法,不少企业并非周六和周日休息,而是根据排班情况在周一至周日之间轮流休息,这同样合法;还有一些企业每天工作不到8小时,一周上六天的班,也是合法的。因为国家对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本身具有灵活性。
所谓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凡是在此范围内的,均属合法安排。即使不属于此范围内,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你的劳动合同上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休息日不定。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要看工作每天的工作小时数如何。假设平均每天工作小时不超过6.67小时,那一周的工作小时数不会超过40小时,该条款不违法。如果每天工作小时超过6.67小时,则该工作时间设计是违法的。
至于休息日期是否应固定,国家没有严格限定,只要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即可。
关于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都提到了“严重”、“重大”等字眼。以往很多法律咨询人士都有误解,认为单位完善自我的规章制度,把一些不严重的行为定义为严重,就可以达到辞退员工的目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每一个违纪辞退的案件中,仲裁或法院都会对单位认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自我的判断,其合理性并非单位自己说了算,也不是简单地在劳动合同约定就有百分百的效力。
以你看到条款为例,工作失职造成600元损失,这是无心之失。根据工种的不同,有些工种的工作内容是一些高价值的零件,一旦操作失误很容易产生600元以上的损失,在这样的前提下,制订如此严格的条款未免不太合理。相反营私舞弊属于恶意行为,根据具体个案分析确实具有很高的恶劣程度,这样的条款不能说不合理。
员工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如果从工资中扣除,要注意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工资的20%。
关于社保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缴纳的形式一般不属于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上可自行约定的范畴,所以这样的规定是完全违法的,应该严词拒绝,如果实在被迫无奈,可以事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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