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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 一公司抄袭他人网页 哈尔滨中院一审判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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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2:2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页内容不同,但布局风格基本一样,是否构成侵权?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网页设计具有独创性,被告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网页与原告的网页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网页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万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2001年12月,尊皇公司为了配合所属“尊皇集团”连锁网络高尔夫服务项目发展的需要,决定自主研究、开发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经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长时间的三期网站工程建设,尊皇公司建成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并于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网站开通后,反映良好。
2004年底,原告的许多客户反映,一个同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同时,原告的合作者和谈判者也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
获知这一情况后,尊皇公司调查发现,2004年,福照公司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了尊皇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其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方面,均与尊皇公司的网页极其相似。
2005年8月,尊皇公司以福照公司的抄袭和剽窃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自己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为由,将福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福照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站著作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证据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作失败费等经济损失50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福照公司辩称:被告受尊皇台球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创建了一款用于网络宣传及管理的台球网页。被告建立的网页,系参照尊皇足球咨询网络俱乐部早期开发的尊皇台球网页,而尊皇台球网页于2001年12月13日注册,早于原告网站。同时,被告与原告网页在程序语言方面不同,台球网站使用的是ASP语言,而高尔夫网站使用的是JSP语言,网页的基本元素构成不同。再者,原告网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范围,也无国家版权部门授权的证书。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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