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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外观/实用新型)] 关于透明材料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内容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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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20:0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澄海市东里沪东农用器械厂 Vs.林纯好无效案

该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螺丝起手柄(芯2)"的第03318422.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是林纯好。
  我方代理专利权人林纯好进行了无效答辩以及后续的中院及高院的诉讼程序。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1.是关于透明材料制成的产品外观设计的认定问题。2.是关于抵触申请的认定问题。
  我们主要抓住了以下二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答辩:
  1.
  专利法第9条及细则13条第1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不能适用专利法第9条。另外,由于专利的地域性,专利法第9条及细则13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外国专利局审查或批准的专利。
  2.
  关于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本专利使用透明材料,可以看到手柄内嵌有一条彩色、截面为三棱片状的装饰带,与对比文件之间具有明显区别。
  最终,合议组采信了我方观点,维持了专利权有效。请求人不服无效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温习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对于抵触申请的认定问题,在2009.10.1日改法之前抵触申请的认定一直是以他人的在先申请为基准,也就是说本人的在先申请并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2.
  对于重复授权的认定问题,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里所说的一项专利权是针对同一国家而言的,不同国家之间不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问题。这也是本案中请求人依据美国专利来以重复授权为由宣告争议专利无效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3.
  关于透明材料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认定问题,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色彩也应当视为是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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