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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外观/实用新型)]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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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21:2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当申请人希望获得保护的设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部分时,他们常常会将该设计作为组件产品设计或成套产品设计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获得恰当的保护范围。而对于某一设计应当作为组件产品设计还是成套产品设计来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时难以判断。对此,笔者将结合实例,围绕二者的含义、申请条件及保护范围来阐述二者的区别。
产品含义不同
成套产品由2件或2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同时各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产品的使用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而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插接组件玩具等。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成套产品中可包括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无论由多少构件组成,其本质上都是一件产品。这一区别可以视为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根本区别,其他不同之处也都与之密切相关。
申请条件不同
相关规定中指出,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 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如上所述,成套产品本质上是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本质上仅为一件产品。因此,为了完整地描述该设计,对于成套产品来说,每件产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够清楚表达产品设计的视图;而对于组件产品,尤其是某些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仅提供组合状态的视图即可,无须提供每个单独构件的完整六面视图。
此外,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为了获得专利权,其中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应当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那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只要组件产品整体具备授权条件即可。
也正是由于组件产品设计本质上仅为一件产品设计,而相似外观设计与成套产品设计均包含多项产品设计,所以为了区分两种不同的多项产品设计,避免因成套产品设计和相似产品设计出现在同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而造成混淆和重叠,相关规定指出: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件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而相似外观设计可以涉及组件产品,例如,可以将多个分别由车架、座椅等构件组成的摩托车设计作为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提交。
保护范围不同
据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其构件,他们的意见是,对于成套产品,不仅保护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还保护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组件产品,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非唯一的组件产品,则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虽然成套产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但与其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多件外观设计专利而得到的保护是相同的。在侵权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几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然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在成套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其各套件产品能够单独主张权利。例如,在合案申请中的咖啡壶和咖啡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咖啡壶的外观设计,即是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相反,组件产品申请中虽然包含了多个组件,但只视为一个产品,因此,当组件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各个组件不能如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套件那样单独主张权利,必须由各个组件共同组成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对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从整体上进行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组件产品中的部分组件,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中某一个插接块的外观设计,在侵权判定时,将从拼图玩具的整体来判定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该插接块出发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另外,在成套产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产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几个套件被认为与现有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则该专利有可能会被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而维持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而在组件产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个组件产品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时,才会被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且是完全无效,而不会因为组件产品中的某些构件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而影响整个专利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相同情况下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小于成套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前者的专利权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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