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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广州工作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多久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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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1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州的女职工在生育生产时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并根据其自身情况增加。如难产和多生产一位婴儿可增加15天,晚育也可增加30天产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多种待遇。其中,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按50%计发。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对于产假是多少天,通知明确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产等增加30天,吸引产等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10天。对于流产假,通知也作了明确。
          按照通知,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生育保险费。
          通知还明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二是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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