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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同分公司签合同被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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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我于今年8月份应聘进入某著名科技集团工作,和我们签合约的是是这个集团的分公司,该分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在注册地只有一家分店,除了门店人员,其余分公司的人员实际都在上海市某区上班。
由于当初招我们进去的总监辞职,新换的领导在上任第一天就以我们没有完成公司的目标为由,要求我们离职。我们以公司自身原因而逼退我们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遭到拒绝。
我去了某区劳动仲裁中心,而劳动仲裁中心却和我们说由于和我们签署工作合约的是在嘉兴的公司,除非我们能够证明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在上海,否则他们无法接受我们的仲裁请求。由于总公司下属好几个分公司都在一起上班,只有上海总公司的名称,而没有分公司的名称,名片、公司通讯录等都无法证明。我们感到很困惑,因为我们个人无法拿到书面的证据,因而希望可以得到劳动法专家的帮助,帮我想一想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非常感谢,期待您的回复!
[ 特约顾问答复:]
你遇见的这个问题确实非常棘手。
无法考证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著名科技集团他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但是可以确定嘉兴公司是独立法人,不是什么分公司。分公司是人的一个指头,他是人体的一部分。手指头做的事情,人不能不承认,说不是自己做的。
嘉兴公司如果全部是由这家科技集团投资的,也只是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就像是人生了儿子,这个儿子是独立的人。成年儿子做的事情,与父母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成年儿子外面欠了债,父母也没责任偿还。
所以,当你和嘉兴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他们工作,拿他们的工资,决定了你只是嘉兴公司的员工。扯上科技集团,证明不了你的劳动关系。因此,当嘉兴公司借用了科技集团上海公司的办公场所时,你拿出办公室科技集团的名号,仲裁自然表示无能为力。
对于仲裁来说,确定实际办公地址有两个现实意义:一是寄送法律文书。这是有效通知和合法通知的基础。万一你说的地址无人出来收应诉通知,仲裁无法对外地公司作公告送达。而且没有证据便随便将上海地址作为某个外地公司的送达地,造成缺席裁决,这样的裁决合法性也成问题。二是保障执行。这是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基础。上海市内执行效率高,如果在上海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裁决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仲裁委在立案时非常重视查明实际办公地址。
不过实际办公地址也只是确定仲裁由谁管辖的依据之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的注册地可以通过查询营业执照取得,最简便易行。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在哪里工作。通常情况下,办公场所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有时候又会不一致:比如有些劳动者是外派柜台,或派驻客户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某商场柜台和客户单位,公司的办公地址可能在其他省市。因此,确定本市内的办公地址并不是决定管辖的唯一标准。
你可以通过更多工作中的证据来表明嘉兴这家公司在上海办公,比如其他业务往来公司寄送文件的快递单,工作中接触过的含有地址的合同等。这些包含有第三方信息的东西,要比可以自行印制的名片、通讯录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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