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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外企工作半年没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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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7: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我半年前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可是到现在公司还没有与我签合同,一直是按照试用期看待,这使我很困惑。
另外,每月所发的工资也是按照天数计算。而当时进公司时我与公司方面达成的(口头)协议是,第一个月按照见习看待(实际上我已经有数年工作经验),按天计酬;第二个月起则进入试用期。但是,直到现在,每月公司发给我的工资都是按照天数计算,全勤也是一样。结果每月都比约定的工资要少几百元。我曾经向公司方面提出过这个问题,可是公司方面说就是这样没有错。因为是口头约定没有凭据,我是苦不堪言。
鉴于上述情况,我想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但是又担心能不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特向您求教以下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点。
1、我已经有数年工作经验,公司该不该与我约定见习期?如果不该,公司方面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做出什么赔偿?怎么计算?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我能够拿到每月2倍工资的赔偿吗?2倍工资是否包括已经发的那部分工资?
3、面试时我们约定的工资是税后5000元,而公司方面则按照天数计算。公司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能够拿回少发的那部分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吗?补偿金怎么计算?
4、关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怎么解决?怎么计算?
5、如果公司方面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6、关于经济补偿,应该怎么计算?
7、我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吗?
[ 特约顾问答复:]
根据你的描述,一家劳动报酬是5000元(无论是税前还是税后)的外资企业,怎么连最基本的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做,甘愿徒冒风险?而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中端劳动者,有数年工作经验,提问分层细致,却在进入这家外企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有条件都没有书面证据。着实奇怪。所以,这里提醒你,以下解答只能根据常规来判断,如果你有特殊背景在问题中没有提到的话,恐怕不能简单地援引使用。
首先,见习不是劳动法上的用工形式。换句话说,通常劳动者是没有见习一说的。但是,实践中有部分省市为了鼓励企业培养年轻人,促进就业,建立了见习这一培养机制。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出钱,让年轻人去大企业学徒。政府给予见习者补贴,同时也给单位补贴。等年轻人有了实践经验,其市场竞争力便增强了。但是,这种见习需要签订见习协议,并且要完成指定手续,政府才会给钱。听你描述,不太像这种情况。
其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第十条又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说明有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才能有试用期。因此,你这半年的工作,实际上已经处于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这一点不会因为单位跟你口头说是见习或试用而有所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很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从你进这家公司的超过一个月的日子开始,你可以获得两倍的工资,直至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满一年直接进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至于工资数额的争议,由于你们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自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解决这个矛盾的最好办法是看这半年以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是多少。所以你在这方面可能会吃点亏。但阿克认为,公司可能是给你算做5000元税前工资了,这样扣除社保和税,应该是要少掉不少的。
至于你说到的违法约定见习和试用的赔偿,少发工资的赔偿,这些都因为你与公司间没有劳动合同,均是不存在的。道理很简单,没有劳动合同,何来违法约定呢?又何来少发工资?关于经济补偿,公司已经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接受了两倍工资的惩罚,不会再有经济补偿的重复惩罚。
公司如果拒绝你上述的请求,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的方式都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在证据方面,你可以保留一些工作的凭证,如工作证、出入卡、工资单等,都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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