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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男职工当爸爸的护理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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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T先生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于2002年11月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在技术部担任主管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双方又续签三年劳动合同,约定T先生年薪20万,其中每月支付1.2万元,其余根据考核情况于年终一次性支付。
2004年T先生结婚,2006年3月13日,其妻N女士生育一子,T先生于当天电话向人事经理请假照顾妻子。人事经理口头回复无权同意,要经T的上级领导批准才行。T先生于是3月14日向公司人事部书面申请“因妻子生育无人照顾,特请事假两周照顾妻子”。
T先生自3月14日下午起未到单位上班,3月20日公司人事部书面答复:男职工不存在生育的情况或产假,对T先生的请假不予批准。并将结果电话通知了T先生。但T先生仍未上班,直至3月29日恢复正常出勤。4月5日房地产公司经银行代发工资,向T先生发放3月份的工资3396元。
对此工资数额T先生向人事部提出异议,人事部称根据公司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作旷工处理,并处以相当于当日工资1.5倍的罚款,故T先生10个工作日旷工被罚款8604元。
T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多次口头和书面请假,单位应当知道其妻子生育的事实,不同意按150%的标准罚款。人事部又称:如对罚款不服,公司将在年终考核时扣发相应奖金。
T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退还罚款8604元,并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年终奖金的支付义务。
经查,该房地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批准职工可以请事假,在事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的40%支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作旷工处理,可按其工资150%的标准处以罚款。T先生向仲裁庭提交了其子的出生证明,对其妻N女士登记的生育次数为初次,生育年龄为29周岁。
裁决公司罚款返还T先生罚款6204元,而对T先生要求按原约定支付年终奖的申请请求,因其尚未发生争议,故不予支持。
男职工虽然不生育也不能享受产假,但对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男职工在晚育护理假中,享受的待遇与女职工在产假中是同等的。
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的,T先生妻子有晚育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予三天的护理假,并按其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不能以男职工不生育为由剥夺其法定权利。
但T先生明知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在7个工作日内均不向房地产公司履行劳动义务,负有主观过错责任,故房地产根据其规章制度有权对其7个工作日擅自离职作旷工处理。但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但罚款最多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0%,因此其罚款数额8604元显属不当。故房地产公司应当向T先生返还罚款6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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