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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公司经培训后再录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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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一家挺大的公司,不是销售岗位,要求2周培训结束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再签合同,这种做法我能理解,对双方都是个选择的过程,但不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 特约顾问答复:]
这种做法合理不合理与是否属于销售岗位并无关系,而是要考察其本质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有些专家一刀切地认为,单位将岗前培训转移到录用前举办属于规避自身义务,所以都属违法。个人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片面,不免过于实用功利。既然劳动权利义务都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为依据,那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决定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的关键。如果公司和员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假设公司与员工并未建立劳动关系,那公司这样做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一大标志。一些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在员工试用期培训期间不支付劳动报酬,美其名曰:“免费培训”。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也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本意不相符,当然是不合法的。
有些公司则对此比较谨慎,他们会与应聘者签订免费培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培训之后通过考试的,公司同意录用,反之则不予录用。这样一来,应聘者对合同的意思了解明确,不会产生已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觉。
当然,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仅仅是看签什么合同,也要从本质上来看。从定义上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社会关系。免费培训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判断是否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还要看受训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
培训的目的是培养人,以便其符录用合岗位要求。所以期间的培训内容不得对受训者强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的义务,比如要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设立生产任务。同时重要的是,不得让受训者进入实际生产流程,有实际的产品产生。当然,由于岗位种类非常丰富,不少岗位需要实际操作,如何判断培训还是工作,实需花费一番力气。你需要自己来判断。
公司采取此种培训方式其实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一旦被判定为规避义务,那就可能会面临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有些人认为,培训属于国家管理的特殊经营范围,大多数公司不具备培训资质,不能举办培训,所以不合法。这种观点混淆了经营范围与企业公益的区别。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的盈利行为范围,但公司提供的是免费培训,并不盈利,不开发票,所以不应当受此经营范围的影响。
当然,公司举办免费岗前培训还有诸多争议,如果能与一些合格的培训机构合作,可以避免这些麻烦,还是值得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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