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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工伤该休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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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因为工伤管理条例中只是说:可以休12个月,超过就要劳动局批准。如果工伤很轻,可以说恢复的很好,而员工又不愿上班,这时如何约束?如何限制?如果员工的工伤已恢复好了,而且上班了,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以工伤为由请假,如何管理?
[ 特约顾问答复:]
工伤产生的假期我们称之为“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定义,停工留薪期是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员工有两项保障:
(一)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单位需要负责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
不过,停工留薪期并非等于12个月,而是应根据员工伤势治疗情况安排休息。《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表示是“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非你说的“可以休12个月”。单位在管理工伤员工的休假时需要取得处于治疗或恢复阶段的证明。一般来说,伤势较轻的员工治疗时能向医院索取病情证明和休假建议,单位可以凭这个建议来安排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医生认为员工的治疗已经结束,可以上班,那完全不必休满12个月。对于伤势较重的员工来说,单位可以上门探视了解其治疗进展,更直接地管理停工留薪期。
当然,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需要超过12个月的,也可以,但必须走一下法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申请延长,员工也可以自行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这并非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单位如何判断这个员工是否应该上班呢?当员工治疗结束后,单位应该尽快为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完毕后,鉴定结果属于七到十级的,员工都可以继续上班,不能再以工伤需要治疗为理由要求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鉴定结果属于一至六级的,则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也不再享有停工留薪待遇。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工伤复发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
可见,工伤管理还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的,对于员工来说,有必要的约束。单位在处理工伤的过程中,把握好时间尺度,基本可以杜绝因此产生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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