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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公司不与患职业病员工续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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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需要帮助,我有个朋友在公司工作两年了,因从事的工作给自己带来职业病,公司对于员工第二年合同到期后不与其续签合同,原因就是员工因这个职业病不适合这份工作,这样公司算不算违约呢,有什么办法能帮助员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 特约顾问答复:]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既不是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自行判断,也不是由一般的医疗机构判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说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因此,你必须去那些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取得诊断书后,你的职业病得到了正式的确认。这样你可以进入工伤流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你所在的公司应该尽快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你也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以免延误。
现在,你朋友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希望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此,无论你的朋友是否已经按照上面所说的确诊为职业病,单位都不能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如果还未确诊,那应该按照(一)的规定作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继续诊断,劳动合同延续到排除职业病为止;如果已确诊,那应该按照(二)的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等待工伤认定完成、治疗稳定后,申请工伤鉴定,确定劳动能力等级,再按照等级处理。
假使用人单位强行结束劳动合同履行,你朋友可以去劳动部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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