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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哺乳期协议解除合同怎么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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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我2005年4月进公司,哺乳期到5月30号结束。公司与我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3.5个月薪水作为补偿。双方签了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签不行)。我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齐赔偿金么?因为签过字了,胜算有多大?
[ 特约顾问答复:]
哺乳期和孕期、产期一起被我们称为“三期”。人们常说,“三期”内的员工是不能被辞退的。这是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是这仅仅限于第四十条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和第四十一条单位经济性裁员这两种情形。
你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三期”内被禁止的解除行为。不知道你所说的“不签不行”指的是什么,假设存在暴力威胁人身等强迫签订情形的,你可以申请撤销协议。
假设你劳动合同在哺乳期结束后到期的话,公司不与你续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依据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你做到5月30日的话,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的工资,考虑到4、5两个月的工资,所以公司考虑给你3.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公司的做法有明确计算依据,并无不当。
假设你的劳动合同签到哺乳期结束之后的,单位提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则要从2005年4月起计算工作年限,这样有4年,补偿金有4个月左右。
从上述的计算来看,由于你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公司给的经济补偿金也与应承担的义务大致相符,你去选择仲裁意义不大。建议还是把精力放在寻找新的工作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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