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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出差没有期限和补助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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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已5年,劳动合同中所写工作是产品经理,地点是上海。前些日子公司通知我出差,我询问具体出差期限和出差的补助,答案是无期限和补助未定。因为我回答不去,公司又出了份通知,通知中将我产品经理的工作内容说明了一下,内容中提及出差及出差地点。通知中还表示,如我还不出差,将会被记过等处理。在我签的劳动合同中所写的“职务具体见《职务说明书》”,可我从来都没有见过职务说明书,也不知道有职务说明书这个东西,现在公司突然发文来说明产品经理的职务范围和内容,这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想维护我的权力,可又不知如何去做,同时我还觉得公司在做这些事情无非是想我走人,还不用补偿我!
[ 特约顾问答复:]
1995年《劳动法》中,工作地点并不是明确列出的法定合同条款。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制订过程中,立法者意识到了这一新情况,在第十七条中作出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变化足以凸现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约定对于用工双方的重要意义。显然立法者认为任何一方随意变更工作地点会导致另一方履行义务发生困难,因此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上明确。既然在劳动合同上明确了工作地点,那变更该条款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来,你实际上拥有对变更工作地点的否决权。
但是这次公司给你的通知并非言明换工作地点,而是出差。出差作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安排,员工很难拒绝。不过,这个出差很蹊跷,不仅没有明确的出差补助,而且回来的期限也没有定。这样一来,公司利用了一个名词的差异,似乎规避了变更工作地点的麻烦。
《劳动合同法》上确实没有对出差是否应该有补助作出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说异地工作多久以内属于出差。实践中有些企业确实也存在长期出差驻外单位的例子。所以如何分辨出差和变更工作地点决定了你的命运。
我们翻阅一些词典,可以发现出差的含义是:“工作人员临时被派遣外出办理公事。”显然,出差应该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出差是办理公事,是受到单位的委派,这里的“公事”是一个明确的任务,或多个明确的任务,这些任务是出差的目标;
(二)出差是外出办事,必须离开常驻工作地点。广义的出差,并不以是否出行政区划来区分,也不以是否在外住一晚来区分,市内当天来回的外出公干也可以叫出差。不过因为一些习惯,往往离开常驻工作地点所在市夜宿一晚以上的“出差”比较典型;
(三)出差是“临时”、“暂时”地外出,所谓“临时”,有明确的归还日期,而且出差在外的期间对员工本人来说是不长的,这个“不长”没有明确地标准,但至少要获得用工双方的一致认可。
你所在的公司现在提出的“出差”,没有明确的任务,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也没有获得你的认可。从常人的理解上来看,也与出差的含义有悖,而且有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的隐含意思,所以你可以拒绝。至于处分记过,只要不计入档案,问题不大,即使降职降薪,公司也将陷于缺乏法律依据,随时可能被撤销的尴尬。只要记住不要头脑发热,一气之下辞职,你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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