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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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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19:1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级法规教材P213倒数第4段:《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实际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紧接着,一级法规教材P214又引用司法解释1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9年发布;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施行。

      最高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指导下级法院办案;有必要去研究《示范文本》的内容并且必须和它保持一致吗?因此两者不一致,是非常非常正常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不买账,同一条法律,你按你的理解搞你的司法解释,我按我的理解搞我的部门规章,难道不可能吗?

      我认为,上述例子最有代表性。四门课程,各科和各科表述不一致;甚至同一本教材内,前一章节和后一章节不一致。多数情况是因为素材来源不同。按理说:教材编写和命题应尽力回避这些有争议的地方,这是对考生负责。而不是旁征博引,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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