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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 厦门网络侵权第一案落幕 网站提供发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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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2:2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宣判结束,原、被告都是满脸笑容。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厦门网络侵害名誉权第一案,终于以这样一种有些“反常”的形式暂告一个段落。昨日法院宣判,驳回小吃店索赔请求,但要求网站提供发帖者注册资料。
案件回放
“我和朋友到荣华小吃店吃饭后上吐下泻。经调查,荣华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也希望大家集体声讨。”—发帖人lostar。
这位注册网名为“lostar”的上网者大概没有想到,自己在“厦门小鱼社区网”之“鹭岛生活”论坛上发布的这条信息,会引发厦门历史上第一起网络因网友发帖而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案件。
2006年3月28日13点28分,当这个帖子出现在论坛上时,立刻引来大量跟帖,帖子迅速火了起来。“强烈声讨黑心店!”“以后再也不吃了。”有的人义愤填膺;“消息可靠吗?”“不会是有人要搞这家店吧?”“有可靠证据没?一起去投诉。”也有人对帖子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但是,网上的“论战”还仅仅是“热身”,很快地,事情就闹上了法院。
2006年4月13日16点54分,小鱼社区站长陈先生收到了一封《关于要求厦门小鱼社区网停止侵权的函》的电子邮件。直到此时,陈先生才意识到,论坛上的帖子可能惹上了麻烦。当日18点08分,陈先生立刻对争议帖予以隔离,除了他自己外,其他上网者再也无法浏览到帖子的内容。
尽管如此,小吃店的老板还是一纸诉状把陈先生告上了法院。4月11日,思明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宣判结束,原、被告都是满脸笑容。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厦门网络侵害名誉权第一案,终于以这样一种有些“反常”的形式暂告一个段落。
因为所谓的“地沟油帖”风波,今年4月初,湖里荣华小吃店老板姚女士将“厦门小鱼社区网”的站长陈先生告上了法庭。经过3个月的审理,昨日下午,思明法院一审认定,姚女士诉陈先生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陈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姚女士提供本案始作俑者“lostar”的注册资料;驳回姚女士索赔2.6万元、要求陈先生公开道歉等请求。
“不太意外。”昨日下午,姚女士在判决结束后轻松地说,对于这个案件的输赢,她早就不在意了。“这段时间,我们上了报纸,上了电视,很多人都知道了。如果我们用了地沟油,还敢这样吗?我们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没有做亏心事。”据姚女士介绍,小吃店在经历过4月份的生意不佳后,从5月份起营业状况也已开始回升。
相比之下,在为赢得官司长舒一口气的同时,陈先生更多地陷入沉思。“法院要求我们提供‘lostar’的注册资料给原告,相信这对网友以后在网上发表言论会有约束作用,网友再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说不负责任的话了。”他说,他也曾经给“lostar”发过站内信件,但“lostar”已经很久没有登录“小鱼社区”了,“不过,发言时的IP地址,电信部门都能找到记录。”据他介绍,现在“小鱼社区”的注册更严格了,除了必须提供电子信箱以外,注册时间也有限制,“我们会更加慎重地看待论坛上的帖子,并要求版主们加强管理。”
姚女士表示,是否就该案继续上诉,或者将“lostar”告上法庭,她目前尚未作出最后的决定。 作为一个“开先河”的个案,法院针对本案几大焦点作出的评判,自然也颇为耐人寻味。
焦点1 “地沟油帖”算不算侮辱和诽谤?
法院:该信息体现的更多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姚女士认为,“lostar”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荣华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的虚假信息,属于恶意诽谤;由于找不到“lostar”,她认为“小鱼社区”的站长该对此负责。
陈先生则声称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地沟油帖”中不存在侮辱内容,他也无法判断这是否属于诽谤信息;即便是诽谤,侵权人也应该是“lostar”,而不是他。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网站“站长”负有保障用户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和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除非这个信息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因此,在出现网络名誉权纠纷的情况下,首先应由发帖人对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责任,至于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依据它是否已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来判断。基于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不同,网站的审查义务应为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表面合理标准的审查。在这里,“合理的时间”应指违法(或者涉嫌违法)信息出现后,网站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删除;而“表面合理标准”是指网站依照平常人的标准对信息表面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违法信息。
法院认为,从本案争议帖的内容看,既有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查处的请求,也有希望大家声讨的呼吁,所以该信息体现的更多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焦点2 “小鱼社区”有没有及时删帖?
法院:被告隔离而不是删除帖子,是为了便于查证发帖者的身份情况,在需要时可以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和邮箱,此举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姚女士认为争议帖自2006年3月28日13时28分发布,至4月13日18时08分被隔离,前后保留了半个月的时间,陈先生未履行及时删帖的义务;陈先生则持相反意见。
法院注意到,姚女士是在4月13日16时54分才通过电子邮件向陈先生发出律师函的,陈先生收到后,即于18时08分对该争议帖进行了隔离,并回函姚女士。所以争议帖虽然被保留了半个月,但对于陈先生而言,主观上并无过错。而且,他在收到姚女士要求停止侵权的电子邮件后,即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争议帖进行了有效隔离,除陈先生外,其他上网者已无法再浏览帖子内容。陈先生的行为,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认定他已履行了及时删帖的义务。
焦点3 “地沟油帖”有没有让小吃店生意受损?
法院:人们对网络上的言论并不会持完全相信的态度,所以,一般公众对该争议帖内容的判定并不必然导致对荣华小吃店评价的降低。
姚女士表示,“地沟油帖”使小吃店生意急剧下降,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则认为,从一般公众认识的角度看,互联网上的言论与其他媒体存在着明显不同的是,网络上的言论一般没有经过特定人严格的审检认可,通常人们仅仅把它当作发布者个人的意见,所以人们对网络上的言论并不会持完全相信的态度;从本案中相关的跟帖内容看,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一般公众对“地沟油帖”内容的判定并不必然导致对荣华小吃店评价的降低。
采访手记
脱了“马甲”还认得你
这似乎是一个对“小鱼社区”一边倒的判决。不过,就在“鱼儿”们为还能继续自由自在地“畅游”而欢呼的时候,我们却注意到了法院判决中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陈先生应向原告姚女士提供“lostar”的注册资料。
我们认为,这意味着,作为“地沟油帖”的发起者,“lostar”并不能完全做到“事了拂衣去”,而是依然与本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甚至开始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换成“lostar”,他能否保证不输掉官司?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命题,当“lostar”在“小鱼社区”留言的时候,他的IP地址已在“地沟油帖”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因此,法院的这条判决内容的真正意义在于告诉网民们,即便是互联网,也不是能随意说不负责任的话的地方;别以为你脱了“马甲”,别人就认不出你来。当有人因为你在网上“拍砖”而受到伤害,而且“拍”得又不是那么准的时候,或许很快你就会接到法院的传票。
另一个可能要警醒的,当然是网站的管理者了。根据法院的解释,网站要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表面合理标准”的审查。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互联网的极大开放性,网站就“无为而治”,“斑竹”们还是得时刻睁大眼睛,对明显失实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
我们呼唤自由的网络,但我们也需要文明的网络。文明的网络,需要张网清除“垃圾”,而只有小心不“触网”,“鱼儿”才能游得更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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