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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外观/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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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0:2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代理人在接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委托后,首先要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来说,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为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 4. 3节列出的十一种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或类似的情况。
  (i)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ii)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如每翻转一次形成不同图案的沙画,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iii)产品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如帽檐、杯把、阀门旋柄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可单独出售的产品部件本身的外观设计,如纽扣、锅盖、门拉手等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iv)对于有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仅仅在这些不同特定形状图案的构件组合在一起,共同作为一件产品时,其外观设计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v)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如经紫外线照射或置于一种酸性溶液中)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产品,则该产品包含不能作用于视觉的或者在特定条件下才显现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vi)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餐巾叠成各种形状的外观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vii)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外观设计,如南京雨花台的雨花石,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viii)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前面所指出的由画家做出的一幅画及其复制印刷品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ix)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xi)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
  (xii)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截面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若发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属于这十一种情况之一,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对其作出修改而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能,例如委托人原来要求申请杯把的外观设计专利,则可以将其修改为带有这种杯把的杯子。然后将考虑的结果立即告知委托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出修改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通过分析,不属于这十一种情况,则应当立即为委托人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
  2.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在确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时,首先根据委托人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介绍,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产品目录表中选择,尽量选用该产品目录表中列出的名称。
  如果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产品目录表中没有相应的产品名称,可以从其中选择相近的产品名称作相应的变化。例如对于近两年新出现的夏天使用的其内部充有水的凉枕,则可以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产品目录表中06大类09小类中的P0229“枕头”和A0076“充气床垫”出发,将产品名称定为“充水枕头”。但是,在对产品名称作相应变化时应当注意不要在其中增加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如反映产品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内容,反映产品形状、图案或色彩的内容,反映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内容,反映产品制造单位、设计人员、产地、商标、型号或其他的类似内容。另外也不应当将产品名称上升到日常所指的产品类别或其使用领域。
  如果从委托人提供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委托人对产品及其功能的介绍难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分类,从而无法确定其产品名称,则应当尽快与委托人联系,进一步了解该产品及其主要功能,从而为其确定合适的名称。例如具有储钱罐和台钟两种功能的产品,应当让委托人确认以何者为主,即该产品是带台钟的储钱罐还是带储钱罐的台钟。若为前者可选用99大类00小类B0095的产品名称“储钱罐”,若为后者,则选用10大类01小类C0471的产品名称“钟”,或“台钟”。
  3. 图片和照片
  通常,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由委托人提供。
  作为专利代理人首先应当根据委托人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介绍,检查委托人提供的图片或照片是否齐备。对于立体产品,是否提供了六面视图的图片或照片,或者在产品涉及一个面或几个面的,是否提交了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对于平面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是否提供了两面正投影视图的图片或照片。若缺少有关视图,就要看委托人是否对此情况做出了说明,即所缺视图是否由于产品设计要点不涉及这个面而省略的,或者由于产品的对称性或视图的相同而省略的,或者由于该产品位于正常位置时该面不易被看到而省略的。此外,还应当分析该产品有无特殊性,是否需要提供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外观设计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的,是否具有不同变化状态的相应视图;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产品是否提供了组合状态的相应视图和各件单独的视图。一旦发现缺少有关视图,应当立即要求委托人提供。
  在视图齐全的情况下,就要检查所有这些附图是否符合要求,若出现不符合要求的,例如轮廓线不清晰,图片中出现应修改或删除的阴影线、中心线、尺寸线、指示线、虚线、点划线等线条,照片中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而影响外观设计内容正确表达的情况,图片或照片中出现了不应包含的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国旗、国徽、名著等图形或文字,视图比例不一致,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视图投影关系错误,细长物品或透明物品的表示不规范等,则应当请委托人考虑作出修改,若有可能最好对不符合要求的视图作出修改后请委托人确认,从而尽快为委托人准备好一套符合要求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在准备图片或照片的同时,一旦发现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多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成套产品或设计构思不相同的产品,则也应当告知委托人该专利申请可能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请委托人考虑是以多件专利申请分别提出,还是先合案申请后根据审查意见再决定是否分案。
  4. 简要说明
  在准备好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后,就要着手考虑撰写简要说明。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2. 3节列出了十种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情况。归纳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说明视图的有关情况,如视图的省略及省略原因,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平面产品中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等。
  第二类是对产品情况的说明,如产品状态变化情况,产品透明部分,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的产品,新开发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的情况,其中对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等。
  以上两类要根据提交图片或照片的情况和委托人对该产品介绍的情况写明,由于这两类说明是对视图或产品实际情况的说明,因而只要存在这些情况,就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第三类实质上是对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声明,其一是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其二是说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说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实际上就表示该外观设计的色彩是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之一。对于要否写明设计要点应当与委托人仔细商量,它包含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是要否写设计要点,其二是强调哪个或哪一些设计要点。通常来说,写明设计要点有利于侵权诉讼的判决和无效宣告请求纠纷的审理。如果被控侵权方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包含了所有设计要点中所强调的内容,即使其它方面存在差别,就很有可能判决侵权。相反,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对比文件中披露的外观设计未包含设计要点中的一项,就很有可能维持专利权有效。但是设计要点强调的多少是值得推敲的,设计要点强调得多将有助于维持专利权,但认定侵权就要困难一些;而设计要点强调得少比较容易认定侵权,但维持专利权的难度加大。因此,应当与委托人充分交换意见,确定该外观设计的要点究竟是哪些,将其写入简要说明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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