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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外观/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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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0:1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还可以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必须采用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并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为了区别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视图的名称进行标注。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上“套件”两个字,例如“套件4主视图”。
  对于组件产品,在其中每个组件的视图名称前标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编号,在编号前加上“组件”两个字,如“组件3左视图”。
  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中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应当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1.图片的绘制详细内容
  外观设计的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位。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图片中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轮廓线应当采用粗实线,线条宽度不得小于0.4毫米。
  2.外观设计的照片详细内容
  外观设计照片的拍摄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照片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照片应当清晰地显示外观设计。
  通常,若采用照片来表示所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范围,则所有视图均应当提交照片,除非所提交的外观设计立体图或使用状态图的照片仅作为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的参考,此时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仍以外观设计的图片为准。
  此外,照片不得采用复印件,且产品的照片中不得有任何与产品无关的陪衬物,必要时提交的产品使用参考图的照片除外。
  3.图片和照片的尺寸详细内容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的图片或照片所显示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图形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对于细长物品为保证其比例正确,允许其中一维尺寸小于3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此外,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4.图片或者照片的色彩详细内容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
  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专利申请,属于黑白灰系列的应当提交黑白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属于彩色系列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图片的颜色应该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5.对所提交的图片和照片绘制的具体要求详细内容
  所绘制的图片和拍摄的照片应当满足下述十五点要求:
  (1)各视图的比例应当一致,且投影关系相对应;
  (2)绘制的图片各视图应当按正投影制图法绘制,即所有的投影线都互相平行、且垂直于投影面;拍摄的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
  (3)当一组六面视图或一组两面视图不能充分表达该外观设计时,应当提交必要的展开图、剖视图、立体图、局部放大图、使用状态图等;
  (4)剖视图应当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规定的画法进行标注,在其有关图上标明剖切平面的位置和表示投影方向的箭头,并在箭头旁和剖视图下方用相同的标记表明两者的关系;
  (5)对于局部放大图,应当在有关图上标出放大部位,并在该放大部位处和局部放大图下方用相同的标记表明两者的关系;
  (6)外观设计产品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时,应当分别提交不同变化状态的图,如折叠伞,不仅要提交其打开状态的主视图,还要提交一种折叠状态图;
  (7)对于细长物品或按一定规律变化的细长物品,绘图时可省略其中间一段长度,但应当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的方式来表示,此时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8)对于透明物品,应当按照透明可见部分的真实情况绘制,当内层和外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应当分别表示出来;
  (9)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六个面的,若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若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若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若产品为回转体、且其外观设计的前后左右均相同时可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对于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以及底面和/或背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省略仰视图和/或后视图,但上述省略视图情况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10)对于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两个面的,若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或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视图,但上述省略视图情况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11)对于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产品,除提交组合状态相应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每一单件的主视图或立体图;
  (12)对于积木类产品,应当以每一单件的相应视图为基础提交每一单件的相应视图以及一组组合状态的立体图;对于插接件或插接组件玩具,应当以各单个接插件为基础提交各接插件的相应视图;对于平面拼图玩具,只需提交组合状态主视图,不必提交单件视图;
  (13)对于成套产品合案申请时,应当分别提交每件产品的六面视图或两面视图,符合上述省略视图条件的允许省略有关视图;
  (14)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不得包括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国旗、国徽、名著、著名建筑物等;
  (15)外观设计图片中不得包括不属于产品形状的轮廓线或者图案的边界线或花纹线的其他线条,如阴影线、中心线、尺寸线、指示线、虚线等,上述线条应当从图片中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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