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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外观/实用新型)] 最常见的几种产品内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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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21:3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几日,去逛超市,至食品区,路过各种各样的饼干,一个以玩具车作为包装的曲奇饼干引起了我
的注意。之前给孩子买食品,我首先关注的是有无添加剂,对孩子身体是否会有害,但这次我却没有再看他的配方,直接拿着就去结账了。好的包装设计会给产品增加很多附加属性,甚至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包装的设计已经成为产品营销很重要的一部分。在购买产品时,经常会遇到内外包装的情形,那么产品的内外包装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怎样才能获得授权并得到较好的保护呢?这就需要根据产品自身的特点选取不同的申请方式,如组件产品,成套产品,相似设计来进行合理
的保护,下面,笔者例举几种情形来介绍如何进行申请。
  1、有组装关系的内外包装
  
  图1
 
 如图1所示,是茶粽的内外包装,其由外部的六角形大盒和内部的6个三角形小盒组成。从图中可以看出,6个小盒互相拼合组成一个六边形与外包装相匹配,同时,六个内包装的表面图案也组合成一个完整的图案,此类产品若要将内部的包装进行保护,因其每个单独的内包装并不能完整地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其组合在一起,才能全面地显示完整的产品设计,故其应属于有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按照组件产品加以保护。此类产品提交产品视图时应将各产品视图名称前贯以“组件”字样,并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组件1主视图。因有组装关系,还应提交组合状态下的产品视图,并命名为组
合状态各视图,如组合状态立体图。同时,为方便理解该产品,可同时在简要说明陈述该产品的内外包装关系。因各组件视图存在较多的重复情形,可在简要说明陈述省略视图原因,避免重复提交多幅产品视图。
  2、无组装关系的内外包装
  本节中会涉及成套设计和相似设计两种不同的保护模式,故此处先将成套和相似设计做一简单介绍:
  成套产品: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都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成套产品的构成条件:
  成套产品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各产品属于同一大类;成套出售或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三个条件均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相 似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 的变化等情形。
  相似设计的两个构成要件包括:对同一产品的设计;其他相似外观设计应与基本设计相似。
  成套产品或相似设计的整体外观设计各套件或各相似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各套件或各相似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确定。各套件和各相似设计可以单独地确定各自的保护范围,但同时也可以单独地被无效。
  对于不同情形的内外包装情形,需比对成套产品和相似设计各自的构成要件进行申请,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形:
  2.1 设计风格统一、但非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图2
  如图2所示,是一个包装盒内装包装罐的外观设计,该情形各产品属于同一大类;成套出售或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同时满足成套产品申请的三个构成要件。
  比对相似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一般我们认为盒和罐不应属于同一产品,虽然二者的产品形状均为本领域产品的常规设计,图案相似,二者应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此处不推荐作为相似设计进行申请。
  同理,对于内外包装的包装方式不同的其他情形,如外包装为包装盒内包装为包装袋等的情形,建议做成套产品进行申请。
  2.2 设计风格统一、且可认定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图3
 
 如图3所 示的两个白燕包装盒,各产品属于同一大类;成套出售或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同时满足成套产品申请的三个构成要件。同时,因其均为包装盒,可以认定为同一产品,且二者的外观设计相似,满足相似设计申请的构成要件。对于上述情形,因成套产品和相似设计各套件和相似设计均可独立地确定保护范围,申请人可 以自行选择申请方式进行保护。但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形下不建议申请人进行分案申请,此种情形分案申请后续会造成部分权利被无效。
  介绍完上述两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成套产品设计风格统一与相似设计各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的要求是有区别的。在设计风格统一时,因其所采用的素材或者布局不同,可能导致最终二者虽然设计风格统一,但并不相似的情形,此时,则只能采取成套产品的方式进行申请。
  当然,在实践中也经常会有一些产品虽然属于内外包装的关系,但其既不属于成套产品也不属于相似设计的情形,如:
  3、主要以方便运输而构成的内外包装关系。
  
  图4
  如图4所示的高粱酒包装,左侧的包装箱主要是以方便运输右侧的小包装酒而设计,其设计风格不统一,且二者明显不相似,既不能作为成套产品申请也不能作为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4、其中一个包装不能独立进行外观设计申请。
  
  图5
 
 如图5所示,透明塑料袋捆扎包装糖果,该情形下其外侧的透明塑料袋单独作为保护客体时,因其属于本领域产品司空见贯的产品,其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如前文所述,成套产品的每一套件均可以独立地确定保护范围,那么就要求每一套件均可以独立地作为保护客体,故如果其中一项不满足独立授权的条件,则该情形的内外包装不能作为成套产品进行申请。因其明显不符合相似设计的构成要件,此处不再具体分析。
  那么对于此种产品应该怎样进行保护呢?
  要怎样进行保护应根据申请人所希望保护的内容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上述情形一般希望保护内部糖果的包装,或通过外包装捆扎后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
  此时,若糖果的小包装本身的设计是要保护的内容,则应改就糖果的包装单独进行申请,上述捆扎状态试图可以作为产品使用状态参考图提交。
  若有些包装情形下,外包装及内包装捆扎后的产品形态产生了独特的视觉效果,申请人更希望能保护组合状态下的产品效果,在满足授权条件的情形下,建议将上述产品作为一件产品整体申请。此时,如果也想保护单独的糖果包装,也可将其同时提出另外的外观设计申请。
  本文所采用的图片均来自互联网,另图片均做示例性说明所用,重在说理,若图片与对应的文字说明不太匹配,请以文字说明的内容为核心,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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