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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 人员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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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20:2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员工保密协议书
2. 研发人员保密协议书
3.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书
4. 技术研发人员保密协议书
5. 公司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
                                                                                                                                        1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第一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甲方给乙方的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有如下规定:

1)……

2)……

第三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研发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订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机器、作业指引、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研发,并将生产、经营、研发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6.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7.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甲方需继续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解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保密津贴
1.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____元/月;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为____年,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____元/月;
3.在劳动合同期内,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准时发放给乙方;
5.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八)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3销售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4技术研发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且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将会获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为有效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所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前述信息、秘密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2.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专利技术”系指乙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技术和专利技术(含申请)产品信息及与之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3.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技术秘密”系指乙方专有,并且虽未获得专利保护或申请专利但乙方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生产工艺或技术手段(含制造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制造方案、工艺流程、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实验及测试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4.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商业秘密”系指乙方所有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乙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
5.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结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甲方对上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乙方已对乙方的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甲方的保密义务
1.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2.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媒体和公众)知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甲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3.在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有偿或无偿)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的侵犯乙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包括以任何形式实施或使用乙方专利技术的全部或部分)。
4.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了乙方的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务部负责人。
5.甲方应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
6.在任何时候,甲方均承认乙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享有所有甲方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研发或获得、制作的乙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承诺恪守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
7.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8.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甲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将其保管的所有有关乙方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给乙方,不得复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9.本协议未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遵守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三条知识产权归属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及法定经济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及经济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四条保密期限和保密费
1.本协议自甲方入职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在先者为准)。
2.甲方离职后无限期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3.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乙方无需在甲方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继续赔偿。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为乙方因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甲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乙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乙方的损失按照方法(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或无法计算的,损失数额为甲方(或其协助的第三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甲方(或其协助的第三人)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乙方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乙方因调查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乙方的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权利的,乙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了其他侵犯乙方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等合法权益或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撤销包括期股期权在内的授予甲方的一切奖励。
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乙方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直接支付。
5.乙方保留一切通过法律手段追求甲方违约或侵权责任权利,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深圳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5公司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受聘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合作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5)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A、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B、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C、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D、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E、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F、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G、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务。
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二、保密资料交还:
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住处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可以选择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的方式,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
三、保密责任
1、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部门或分公司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甲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与自己一同离职,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
4、关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员离职的,二年内禁止在同行业中以任何形式的就业,根据约定程序离岗的,甲方给予乙方在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费120%)。
5、本条第1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
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4)与其他企业存在人事联锁关系,即向其他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占据其业务总额的重要份额。
五、保密期
1、乙方在职期内;
2、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3、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根据岗位,每月支付了“职务保密津贴”元,并将此项目每月所支付金额(详见每月工资单该项目具体数额)作为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费,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4、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3个月,甲方予以设置适当的脱密期。
5、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单方面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视为离职
6、乙方在离职后须遵守本协议,除非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其他竞业禁止及相关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资料、私自或委托他人保存任何保密资料复制、记录载体,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资料交还义务。
2、若乙方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责任义务,除非乙方能证明乙方任职单位或关联企业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3、乙方已经了解、掌握全部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均应:
1)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分别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非为货币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
七、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甲方经营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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