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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 老公出轨后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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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1:1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公出轨后的保证书
  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屡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招致如今夫妻感情呈现裂隙。现经冷静考虑,我认识到了本人的缺乏和错误。现保证以后遵照以下内容:
  1、 不施行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预、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在,施行影响妻子合理工作生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坦白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一切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腕殴打妻子。
  假如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招致妻子不堪忍耐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富的份额,一切的夫妻共同财富归妻子一人一切。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义表示。
  保证人:
  年月日
  
老公出轨后的保证书
  我于20xx年6月6日、7日早上在xx宾馆901房间与xx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以前也发生过,被妻子发现。
  我保证今后不再和任何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忠于妻子和家庭。如果违背了就离婚,而且要放弃儿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净身出户。
  保证人:
  年月日
【评析】
  本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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