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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找暑期工要谨防哪些违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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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5:1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暑期又热辣辣地来到了,不少企业都会趁此机会招收暑期工,学生在找暑期工时应该要谨防哪些违反劳动法陷阱呢?对于找暑期工,学生应该谨防入职前要收取押金、服装费等费用的陷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关于找暑期工应谨防的陷阱。

  学生暑期找工作应谨防的陷阱:
  陷阱一:入职前收取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
  有些用人单位以“统一订做服装”等理由向应聘学生收取各种费用。而且,一些骗子公司或者中介公司在向应聘学生收取上述费用后便人去楼空逃之夭夭。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切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更有可能涉及假招工等欺诈行为。所以,在找暑期工的时候应该要提高警惕,在入职前遇到要缴纳各种费用的行为都可能涉及违法。
  陷阱二:没有底薪,靠提成赚取收入
  许多商家习惯于在暑假期间招聘学生做兼职业务员,但却宣称兼职业务员都没有底薪,“做得多,自然提成就多”。许多学生应聘这样的工作后,虽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往往因为产品推销难度较高而成交寥寥,甚至无一成交,最终自己一分钱工资都没拿到。而一些工厂的流水线上,也充斥着“无底薪,靠计件”的招聘行为。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应聘“无底薪”的工作,如果碰到用人单位在支付报酬时以无底薪为由克扣工资时,应及时寻求劳动部门帮助。
  陷阱三: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学生认为暑期找工作也只是打零工,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也乐得顺水推舟不签合同。但是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学生在遇到工伤、拖欠工资等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受害者。
  因此,学生们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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