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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工伤医疗期”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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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5:0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读者问:
          我是某单位的安全专职干部。我厂有位职工两年前在工作中因铁屑溅入左眼,造成眼球划破,经过多次治疗仍未能完全康复,至今没有上班,继续治疗。每次治疗医院的诊断都是半年后复诊,现在单位实行承包,很不满意。请问“医疗期”应该怎么解释,是不是直到工伤者本人不再治疗为止?
          编辑回答:
          关于因工负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该《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医疗期的长短,是按照伤病轻重程度确定的。而且其期限是由指定医疗或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企业照此执行。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以自身意见实施。
          至于治疗医院诊断半年后复诊的医疗意见与上述医疗期的确定是不矛盾的。因为医疗期享受期满后,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发生的变化是:在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津贴,在医疗期满或评定后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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