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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工作中患职业病怎样转岗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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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09:4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的困惑:
本人在某公司任职客服代表一职近四年了,合同期未满。但最近因过度用声说话太多而引致声带出现问题,之前已休了两个月病假基本康复。最近上了十多天班,发现病情可能会复发,医生建议转岗或做其它工作,本人已和公司协商,但公司方面并没有安排其它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本人确实身体已经不能支持了,有医生证明。因原岗位主要是要连续用声,但要本人却不能够继续长时间用声,请问如本人现继续请假?如够三个月的医疗期,本人还是不能胜任原岗位,合同期内公司是否有义务为本人转岗处理?另如公司不给予转岗,要求本人自动离职,但本人没有此意愿,有什么条例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如公司方面辞退本人的话,本人可以获得什么补偿吗?未到合同期间的工资是否有可以获得?我这种情况应如何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到自己?谢谢!
[ 特约顾问答复:]
呼叫中心行业确实普遍存在这个情况:用嗓过度。而且根据人的不同体质,一些人的嗓子长时间说话,特别容易水肿,对此不注意的话,很快会导致慢性咽喉炎,最后无法继续工作。
这是一种典型的职业引起的疾病,但是这种情形还无法认定为职业病。所谓职业病是工作中的外部有毒有害环境引起的疾病,用嗓过度却属于部位长时间劳损导致的疾病,类似长时间静坐的腰肌劳损、椎间盘突出,长时间使用电脑出现的鼠标手、视力下降。
现在你的问题是长期病假后确定身体无法再从事呼叫中心类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入职第一年为三个月,之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你在这家电信公司工作了四年不到,医疗期是六个月(注:上海地区算法,其他地区请参考当地计算标准),也就是说你病假请到六个月的时候,你还是不能从事呼叫中心职位的时候,公司应该为你另行安排一个职位。如果你在另行安排的职位上仍然不合适,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条文说的程序很复杂,但是结果其实对你的健康和对单位的安排都不利。现在的形势是,你上班工作后,但发现疾病很快会复发,实际上无法稳定地继续工作。此时建议你和公司商量一下,是否可以考虑现在就安排一个新的职位,如果公司不愿意安排,不如现在就按照上述规定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尽早把双方不稳定的状态确定下来。这样公司有了空缺可以招人,你也可以寻找更合适你的工作岗位。如果公司不赞成这个做法,你可以跟公司说,按照现在并未失效的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届时如果员工不合作,拖满六个月医疗期的话,公司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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