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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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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8:2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产继承权公证书
(2010)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
(2010)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7501170016。(嘻皮客网 www.xipick.com)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03220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
(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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