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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标侵权纠纷的被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xipick    时间: 2016-5-11 22:49
标题: 商标侵权纠纷的被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
    在商标侵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实践中,一些被控侵权人或者被告的商品包装或者外观上含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或者图案,但其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商标侵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对此问题,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提出明确意见,表明在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权直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而无论行为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当然,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依据《专利法》第23条要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仅体现在要根据在先合法权利撤销或者宣告与之冲突的在后权利无效,而且还体现在涉及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处理或者诉讼中,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权利的权利人的行为(但不是在后的权利)侵犯了在先权利,而不必考虑在后权利的存在。当然,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权利无效,也不宜在处理决定或者判决认为“在后权利侵犯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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