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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类] 三嫌犯网络赌球涉案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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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0:5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利用网络进行赌球,涉案金额达700余万的3名嫌疑人,因涉嫌赌博罪已全部被检方提起公诉。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赵某、阎某、张某3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03年先后从他人处获取境外赌博网站的3级代理权限,并采用电脑登录赌博网站的方式坐庄赌球,发展了数十名“下家”,从中“抽水”获取非法利润,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而此案的线索来源于嫌疑人发展的“下家”丁某。
丁某从2003年起参与网络赌球,只要有球赛,丁某定要下注赌球,在短短3年的时间内,他下注数千万,大多血本无归,总计输掉800余万。为了偿还赌债,丁某将其母经营的酒楼、自己的住房都抵押给了坐庄设赌的赵某、阎某和张某。直到案发前,其家人才知道他参与网络赌球一事。
2005年10月,丁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警方报案。警方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3名涉嫌赌博的嫌疑人抓获。但是丁某却趁机逃跑,因为丁某涉嫌赌博数额巨大,目前警方正在对其进行追捕。
专业视点
网络赌球隐蔽性强
检察官说,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发现,很多嫌疑人都是抱着一夜致富的贪念参与赌球的。这种犯罪方式通常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利用互联网作案的方式较为隐蔽,如果没有知情人员检举揭发,很难获取案件线索。
赌球网站罪属“开赌场”
据了解,此次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用到了“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犯罪最高判3年
目前,第十八届世界杯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网络赌球案也在不断发生。据检察官分析,因为网络赌球成本小、收益高和风险低,所以组织者越来越多。“所谓的风险低,是指在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下,赌博犯罪最高刑罚只是有期徒刑3年。这一案件应该能给人们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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