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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辽宁高温补贴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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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5:1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高温补贴标准2014
  7月1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这是辽宁首次明确高温津贴细则,高温津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只要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在发放范围内。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表示,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同时,省人社厅明确,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高温津贴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嘻皮客网 www.xipick.com)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工资
  省人社厅表示,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在温度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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